药品法修订引起全社会关注 。其中 ,网售处方药的政策走向尤其牵动众多关注“新经济”发展群体的视线 。
监管部门因应时势变化 ,适时曾推出过短暂的非处方药B2C网售试点 ,试点结束后并未如行业预期将试点范围扩大 ,而是不再延续 。谨慎的监管态度可见一斑 。 不同于实体药店通过地理分布 、软硬件配置和药学服务能力建设 ,来开展对附近居民的药品售卖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的专业监管 ,网售药品的一大特点是打破了时间 、空间 、地理位置和服务方式的界限 ,能够以“网售” 、“移动支付”和“灵活配送”等形式实现快速的商品送达 ,某种程度上近似“邮购” ,但又不完全相同 。
虽然互联网行为在我国已逐渐实现了“实名制” ,但商品通过网络销售依然具有一定的来源隐匿性、渠道多样性和行为复杂性,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仍难以实现实时 、完全和可追溯的监管 ,尤其对其中蕴含的产品质量风险 、用户健康风险 ,既缺乏足够的监管经验 ,也缺乏足够的监管资源对其作出有效的管理 ,更遑论监管效率与投入产出比问题 。
药品与医疗器械作为特殊商品 ,上述问题更加突出 ,而与人民健康 、社会福祉更息息相关 ,相关的网售政策制定更加应该谨慎 、科学 。 新经济形态因应社会消费发展应运而生 ,着眼解决消费“痛点”或提升消费效益与效率 。我们关注网售处方药政策是否应大幅放开,同样着眼于相关“新业态”是否急民生之所急 ,解决当前实体药店服务所“不能”或“低效”甚至无效的行业痛点 。
多年来 ,我国医药行业一直以医院市场为主体 ,药品零售行业作为补充 ,满足“处方药外配” 、“自我药疗”和低风险药品药学服务的社会需求 ,同时也作为部分新特药的流通供应渠道 。
即便如此 ,我国药品零售行业也取得了长足发展 。至2019年 ,全国药品零售企业达47万余家 ,大多数省域里 ,每千人药店数 、单店服务居民人数已遥遥领先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 。
从大多数零售药店服务所覆盖的地域面积 、物理距离和居民人数看 ,药品供应已具备极大的便利性和可及性 ,并不存在其他“新服务经济”所面对的解决服务便利性和提供商品或消费快速可及的强烈需求 。
从药品消费的特征上看 ,急重症患者通常能够在医疗机构 、诊所获得快速而专业的药品服务 ,慢性病患者在现有分级诊疗体系 、长处方及药品零差率等政策下 ,能够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获得价格较零售药店更为低廉 、服务更有保障的处方药供应 ,绝大多数药品消费并不具备“突发” 、“即时” 、“随机” 、“冲动型购物”等特征 。
在处方药使用方面 ,由于法规要求规范化处方对药品剂量 、疗程和给药方式进行严格的约束 ,药品网售的“单客”商品量不可能太多 ,高值贵价药品通常又需要特殊物流方式,加上药品本身仓储 、保管 、物流的特殊性而使其质量体系与风险管理体系刚性成本居高不下 ,使得药品网售的商品成本不太可能像其他类型商品的互联网经济那样低廉 ,以及医药企业对产品销售策略的管理方式也决定了通常情况下药品价格会保持相对稳定。
以上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 ,处方药互联网销售并不能解决居民药品消费的“真实” 、“急切”痛点 ,它也不太可能通过大幅改变药品流通生态大幅降低药品价格而改变药品的消费模式。它更有可能是“新经济”利益相关者所提出的产业诉求 。 站在监管视的角 ,药品法作为约束药品质量 、疗效 、安全和风险等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 ,“培育”或“激励”产业方向显然不是其立法宗旨 。基于风险防范的理念 ,用体现行政强制力的法律文件规范医药全生命周期流程中所有相关人的行为 ,立足于为社会民众提供安全 、有效 、质量可控和可负担的药品 ,是其天然职责 。
因此 ,对于网售处方药这类新的概念 ,药品法修订首先考虑的是如何规范涉药相关行为 、防范相关风险的发生 ,尽最大限度为民众做好市场准入的守门人 。
虽然自2015年8月重启监管治理革新至今 ,我国医药行业整体面貌有了极大改观 。但坦率地说 ,包括药品流通在内 ,医药全生命周期各环节从业者整体上仍严重缺乏诚信自律 ,机会主义行为仍层出不穷 ,乱象纷呈 。
在监管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 、监管资源相对不足 、监管能力亟待提升的背景下 ,基于药品零售行业实体运行现状,和对前期所作的非处方药互联网销售试点情况的总结 ,贸然全面放开处方药网售 ,有可能使得原本就存在于医药流通实体中的违法 、违规及不规范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各类风险急剧放大 。这是药品法修订药品网售相关条款时不得不重点考虑的内容 。
综观国际上对药品互联网销售有过探索经验的成熟治理体系国家 ,无论是美国 、加拿大 、英国 、德国 ,还是澳洲 、日本 、巴西 ,对处方药互联网销售都采取了相对保守 、甚至严厉的监管手段 ,其政策着眼点均首先体现为应当有效防范药品销售互联网化之后所带来的监管风险 、患者用药安全风险 。
因此 ,本次药品法修订对是否放开药品网售依然采取了谨慎的态度 ,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 、深思熟虑的结果 。
毫无疑问,信息技术革命将会彻底改变人类社会的运行方式 。我国的信息化建设飞速发展 ,与大健康相关各领域均已取得长足进步 。伴随全民医保制度下我国卫生事业取得巨大进步 ,医疗机构HIS 、医保信息系统全面实现互联互通指日可待 ,互联网医院 、远程医疗 、电子商务 、处方电子化等新兴业态快速发展 。
依托于大健康产业信息化 、医改 、分级诊疗方式 、医药分业等社会环境变化 ,处方电子化及自由流转终将成为必然 ,处方药网售 、调剂 、配送和相关药学服务信息化也都可能成为业态主流 。本次药品法修订 ,体现出一定的前瞻性也是应有之义 。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药品法修订药品互联网销售相关条款时采取了审慎的做法 ,基于质量体系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提出原则性的相关要求 ,并未彻底关上药品网售的大门 ,而把更为细致 、专业和科学监管的具体条款制定交给了未来的相关管理办法制定 。这也体现了本次立法对互联网售药这一新生事物的理性认识 、审慎放开 、着眼未来 、科学监管的客观态度,值得期待 。
来源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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